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事项依据 | 责任主体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 | 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 | |
2 | 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 | |
3 | 对破坏人民防空工程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 | |
4 | 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和使用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92号)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维护人民防空工程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 | |
5 | 对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这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 各级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 | 各级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 | |
6 | 对群众防空组织进行专业训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民防空的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群众防空组织。群众防空组织战时担负抢险抢修、医疗救护、防火灭火、防疫灭菌、消毒和消除沾染、保障通信联络、抢救人员和抢运物资、维护社会治安等任务,平时应当协助防汛、防震等部门担负抢险救灾任务。第四十二条 群众防空组织由下列部门负责组建:(一)城建、公用、电力等部门组建抢险抢修队;(二)卫生、医药部门组建医疗救护队;(三)公安部门组建消防队、治安队;(四)卫生、化工、环保等部门组建防化防疫队;(五)邮电部门组建通信队;(六)交通运输部门组建运输队。红十字会组织依法进行救护工作。第四十三条 群众防空组织所需装备、器材和经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组建单位提供。第四十四条 群众防空组织应当根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定的训练大纲和训练计划进行专业训练。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 各级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和组建单位 | |
7 | 对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三条 通信、广播、电视系统,战时必须优先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五条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 各级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 | 各级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 |
附件:
山西省司法厅对《山西省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合法性审核意见.jp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