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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名称 |
检查对象 |
实施主体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设定依据 |
检查频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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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行政检查 |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单位 |
山西省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山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和落实、工程设施设备是否完好、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到位、是否存在损坏工程结构和防护功能的行为等 |
实地查看工程现场、检查维护管理记录、询问相关人员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2.《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和使用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92号)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和使用管理工作。第三十二条:人防主管部门和人民防空工程隶属单位应当对监督和管理的人民防空工程定期检查,...... 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
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方式每年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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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的行政检查 |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
山西省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山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是否规范、工程实体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质量验收程序是否合规等 |
现场实体检测、检查质量控制资料、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等 |
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国家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2.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三)组织人民防空工程、通信、警报的建设和管理。 3. 《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91号)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工作。 |
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方式每年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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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企业的行政检查 |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企业和安装企业 |
山西省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山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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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生产条件是否符合标准、产品质量是否合格、安装施工是否规范、售后报备是否到位等 |
实地考察生产车间和安装现场、抽样检测产品质量、查阅生产和安装记录等 |
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四十七条:强调对建设工程质量包括防护设备质量的监督管理职责 2.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对人防防护设备的生产、安装等管理作出规定 3.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4号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防护设备企业的监督检查职责、检查内容和企业配合义务 省级、市级、县级国防动员管理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国防动员部门防护设备管理科室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企业和安装企业 企业的生产条件是否符合标准、产品质量是否合格、安装施工是否规范、售后服务是否到位等 |
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方式每年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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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行政检查 |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
山西省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山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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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是否合法有效、人员能力是否符合要求、检测设备是否定期校准、检测报告是否真实准确等 |
查阅资质文件和检测报告、实地检查检测设备和实验室环境、对检测人员进行考核等 |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管理办法》(发改国防规〔2024〕1450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省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职责,包括机构的资质认定、能力验证、检测行为等方面 |
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方式每年1次 |

